
中证网讯广东证监局官网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为个别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重大信息。
根据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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