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杜萌
日前,一则“公募基金前总经理状告原东家讨薪”的新闻在业内流传。3月2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黄某与益民基金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显示,黄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益民基金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约定月薪12万。2018年12月27日,黄某以益民基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续双方发生诉讼。
在一审,原告黄某诉讼请求为:益民基金应该支付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6.50万元;支付2018年度报销款2.67万元;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竞业补偿金13.50万元。
被告益民基金诉讼请求为:无需向黄某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171.47万元;无需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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